近期福州市疫情防控形勢復雜,“黃碼”職工工資如何支付?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系如何處理?……28日,針對廣大市民關注的熱點,市人社局給予了詳細解答。
問:職工因被依法實施隔離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依法采取隔離措施期間工資待遇如何確定?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如何支付待遇?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
隔離期結束,對仍需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最低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1960元/月)的80%。
問: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正常支付工資怎么辦?
答: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工會或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問:企業停工停產期間職工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1960元/月);若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來源:福州日報 記者 胡一晟)